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