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