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老年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