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有效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老年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