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有效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以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老年人的房屋等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