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房屋以及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的住房需求。购买、建造、改建、拆迁房屋时,不得侵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份额。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应当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时间归还。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的房屋有维修义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