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退休前所在单位发现赡养人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老龄工作机构、养老机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