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十五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电子介质或者纸质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电子介质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