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可以通过函询、现场询问、拍照、录像、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未补正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实地查看和其他调查、向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