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已完成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材料;待已完成的投资开发达到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时,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