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劝阻,并向处理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