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