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出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用途。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