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单位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通知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三)监理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监理服务。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