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单位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通知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设计服务或者施工作业;

(三)监理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提供相关工程监理服务。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