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妇女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妇女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告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检举。受理检举的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