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