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殴打、侮辱、虐待、遗弃女性家庭成员。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

禁止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