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禁止殴打、侮辱、虐待、遗弃女性家庭成员。

禁止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生育、无生育能力的妇女。

禁止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