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离婚、终止恋爱关系或者单方面追求遭拒绝后,对女方或者其亲属施以纠缠、诽谤等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