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