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