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