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