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