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