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