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做好日常监测,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经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信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反馈报告人。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