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