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并进行专业养护。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