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日常养护协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