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并进行专业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