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要求等事项。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