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第四章 特殊监管第二十四条有效深圳园区分步实施封闭管理,对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人员进出、货物流动实行“一线”、“二线”分线管理,实施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区域之间为“二线”。具体封闭区域和封闭时序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海关、边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