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区和相应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栏,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