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区和相应公共场所设置信息发布栏,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