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政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有计划维修、养护道路及附属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对批准挖掘的道路,负责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面。

挖掘道路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维护等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间段进行,避免重复挖掘。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