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编制户外广告、招牌专项规划,并严格实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证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招牌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由其设置人负责,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新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违反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