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道路设施普查,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掌握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建立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推进城市道路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交通标志等管线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备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