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