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廊)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类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各类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