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评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工作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机制,支持民营经济人士受聘为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