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白名单”制度和维权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制度。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信用惩戒与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