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取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绿色、节能、环保等领域的产品认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具有珠海特色的产品和服务,提升产品质量、开发自主品牌、培育名牌产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公益性会展项目,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品牌发布、产品发布等营销活动的场地和新闻媒体支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