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各类政府基金、国有企业基金以及政府和民营资本共同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民营经济。合理确定政府基金、国有企业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以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