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经济创新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新创业基地的人员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工业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民营经济创新创业基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