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各类企业等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导产业研究院、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推动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设立异地创新中心,吸纳当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