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