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障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定、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认证资质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