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抵押第八十二条有效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并且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