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者转租、抵押第八十三条有效转让、转租、抵押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二)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三)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期不得超过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