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转让、转租、抵押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建设;

(三)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期不得超过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