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申请转变为出让方式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依法受理地价补缴申请时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转让的,应当进入公开市场交易,但个人单套住宅除外。

未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