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已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并且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