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利用/第二节 用地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有空闲地的日常管理单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指导区人民政府实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