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经核准报废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用地或者已经停止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两年以上的道路、铁路、机场、矿场、桥梁、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等属于划拨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