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有空闲地的日常管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指导区人民政府实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