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